安装许可证:湖南《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3.2 信息监测
3.3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 响应分级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社会动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5 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速增长,监管力量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使用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存在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爆燃等风险,其中泄漏可能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燃气等能源运输中断,爆炸事故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存在发生倾覆、断裂、碰撞、剪切、坠落、挤压、受困(滞留)等风险,其中倾覆、断裂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碰撞、剪切、坠落、挤压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电梯轿厢困人和大型游乐设施或索道高空滞留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总工会、湘潭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2.1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等。
2.2.2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有关决策;收集、汇总、报送有关事故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组建和管理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
2.2.3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电力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信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其逃匿;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因工伤亡人员待遇保障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协调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处置以及交通疏导等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配合参与协调A级旅游景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中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调做好人员伤亡情况统计。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介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危化品泄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所辖公园内特种设备事故和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组织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湘潭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查勘和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 专家组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潭分院、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明确抢险工作重点和难点,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处置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警支持系统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较大以上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3.2 信息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应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的信息报告后,应核实并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接警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局。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3.2 处警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同时,根据研判情况,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发布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切实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滞留时长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滞留时长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分级
4.2.1 Ⅳ级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并报告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2.2 Ⅲ级响应行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响应,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迅速组织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Ⅰ级响应行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同时通报本级宣传部门。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本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将情况通报成员单位。
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现场信息,及时报送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4.4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发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等。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有关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4.5 安全防护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科学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信息发布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终止响应。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受害人员,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应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应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
6.4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配合。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责任追究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预案的其它特种设备,具体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为准。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