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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许可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工厂预制问题”等9个问题的回复

文章录入:上海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添加时间:2021-9-8
问题1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相关事宜咨询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承压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及《承压设备系统安全使用管理评价》等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工作,并已完成装置现场检验,且已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有关下次检验工作开展咨询如下:1.首次已委托RBI检验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下一次是否仍可以委托采用RBI检验?2.首次委托RBI检验前已进行承压设备系统安全使用管理评价,下次若允许可采用RBI检验,实施RBI风险评估前,是否仍需委托进行安全管理评价?
回答:
1.可以;
2.无需再次进行安全管理评价。

问题2 罐式集装箱改为固定式储罐
我单位有一台罐式集装箱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现固定到地面上做固定式压力容器储罐使用,罐体未做任何改动,介质及使用参数无变化。请问:
1、这属于改造么?需要设计单位重新设计么?
2、如果是改造,未做任何变更还需要监督检验么?监督检验什么项目?
3、如果不监督检验,要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只提供原出厂资料及检验报告可以么?盼复
回答:
可按照《移动规》第2号修改单7.5条改造为固定式压力容器。

问题3 铝制板翅式换热器芯体的制造许可
某公司制造铝制板翅式换热器,其中芯体通道是由翅片板构成,端部采用钎焊进行密封,芯体内介质为液氧。该公司拟采购分包方的芯体成品,请问芯体制造商是否需要持有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督检验。
回答:
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制造单位应按《固容规》《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制造过程是否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固容规》的规定执行,但依据《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C2.1.5,带焊缝的芯体不允许外委。

问题4 关于球罐在制造厂组焊资质问题
我公司原有球罐制造证,备注为含球壳板制造,在2016你那9月份换证,同时去A1,A2制造证,当时因大固归颁发,其中不带焊缝的球壳板不再需要监检,所以给我们颁发的制造许可证除了A1,A2的外,A3的备注为球型储罐现场组焊,当时请教在场专家,专家指出,球壳板制造不再需要资质,现我公司制作的球罐,用户监理说我们只有现场组焊资质,球壳板在家压制及极中板与接管的焊接没有资质,要求我们拿出规范条文,明确指出不再需要资质的说明,我却找不到在哪里有明确的条款,因为上下极中板是需要焊接的,现场组焊的资质可以包含在制造厂内组焊吗?恳请总局领导帮忙解惑,谢谢!
回答:
根据质检特函〔2016〕46号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项目中已取消球壳板制造,球罐制造资质统一备注为“球形储罐现场组焊”。你公司如仍具备球壳板制造能力,可在制造厂内焊接球壳板。

问题5 关于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
关于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的提问,贵局回复: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应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要求。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规定:仅要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他进口压力管道元件不需要,仅要求首次进口时进行型式试验。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特种设备制造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是否可以认为: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应该按照国内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制造取证工作,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首先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国外生产厂家需要接受国家质检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到国外生产地进行现场评审,并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相关产品才能进口。
2、其他压力管道元件,仍只需首次进口时进行型式试验,不需取得制造许可证。
回答:
1.型式试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境外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应取得制造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2. 我局正在制定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制造许可的实施意见,具体可咨询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目前,对于已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进行了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以正常销售。

问题6 压力管道元件换证人员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压力管道元件换证许可规范中人员问题,今年我们要进行换证,我们想以总公司名称进行申请换证,而我们人员是全资子公司的人员,保险工资均在子公司发放,总公司与子公司均有各自营业执照,但法人是同一人,想问一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2.2.4.2公司与子公司的第一条,人员资源是否可以共享,子公司的人员是否需要降保险、合同、人员从子公司转到总公司名下。
回答:
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TSG 07-2019》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

问题7 压力管道元件换证人员问题材料代用及设计更改
1、TSG 21-2016 2.1.5材料代用指出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关于封头的标注注明未考虑加工减薄【如EHA 1200×12(11.7)】并且同时在技术要求中说明加工减薄量由制造单位考虑或者是封头投料尺寸由制造单位确定。个人认为此技术要求已表明设计单位同意在满足压制成形后的厚度大于要求的厚度的情况下不需要再专门办理封头材料厚度代用手续,技术要求即为封头投料厚度变更的设计单位书面批准。请明示如上述情况封头的投料厚度代用是否需要办理材料代用?
2、材料代用及设计更改的设计单位书面批准,个人认为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包括设计单位相关设计人员的签字或者设计单位的印章。而并非必须是设计专用章或者是设计更改章。请明示。
回答:
1.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所使用材料规格与设计要求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设计或材料代用手续;
2. 变更设计应依据《固容规》4.1.7条办理,批准文件一般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问题8 关于大型容器现场组焊的这个要求
许可新规里“注C-8: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相应制造资质外,还应当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的要求。A3 条件由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核查。”怎么理解?是对容器现场分段组焊增加了许可资质要求吗?具体许可、评审流程怎样?
回答:
A3级别的许可条件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C2.2.3条,具体流程可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咨询。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需满足A3级别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中规定的许可条件。

问题9 压力管道工厂预制问题
压力管道在厂家预制,涉及到弯管、焊接、热处理 ,我理解该行为属于压力管道安装,应当需要相应资质并进行监督检验,请问对否,有相关依据么?
回答:
工厂化预制管段只是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工厂化预制管段是元件组合装置的一个品种,元件组合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元件组合装置应按照《TSG 07-2019》的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目前,元件组合装置不需实施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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