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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锅炉安装监督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锅炉监督检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产品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3.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4.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应当在开工前申请监督检验。
二、申请资料
1.《厦门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安装(改造、维修) 告知书(需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意见)。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4.施工合同和施工计划。
5.施工单位质量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6.安装施工组织方案、改造或重大维修方案和图样。
7.锅炉房平面布置图。
8.锅炉出厂资料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9.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依据质检特函〔2012〕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免除的,还应提供免除定型能效测试的自我声明及相应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10.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11.移装前的内部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机关的过户变更证明文件。
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报告。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14.其他相关资料。
三、 申请受理
1.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总工办办理。
2.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的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3. 申报成功后,业务受理人员会向申请单位开具《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业务受理单》。
四、 监检注意事项
(一)、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二)、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办理锅炉安装告知、监检申请,在申请受理后方可开始施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锅炉,不予受理安装监检。
(三)、安装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明确工作联系人。在锅炉/材料进场、焊接工作、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总体验收等各项工作前应通知监检员并按监检员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其中耐压试验、总体验收必须有监检员到场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如因下一步安装施工而导致无法整改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五)、总体验收前,安装单位应提交预审资料,预审资料经审核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总体验收。
(六)、总体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确保真实、完整、一致。
(七)、当监检员对所提交的资料有疑问或怀疑时,安装单位应补充必要的资料或证明。
(八)、提交的竣工资料被回退的,应尽快整改。补充或修改后的资料可能会因其他错误、矛盾等再次被回退。
(九)、在未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前,锅炉不能投入使用。取得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到政务中心办理注册登记。
(十)、锅炉运行前应确保具有相应资格的司炉工和水质化验人员,各项管理制度、规程、记录表卡等应齐全,水质符合标准要求,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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