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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质监局的焊工证怎么考?焊工证单项、全项考试如何操作?
焊工资格
1 概述
焊工考试分资格取证考试和上岗取证考试,焊工上岗考试前应具备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资格考试机构必须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管道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考试类别、考试项目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组织进行焊工考试。
2 资格考试
从事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焊工上岗考试项目应在其所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合格项目范围内。
3 上岗考试
3.1 焊工在上岗考试前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2 在进行管道安装焊接之前应按照6.4或6.5中的规定对焊工进行上岗考试。
3.3 焊工在上岗考试时,应使用和管道安装焊接时相同的焊接工艺。
3.4 焊工应按要求焊接一个完整的管接头或管接头的扇形段。当焊接管接头扇形段时应将其支承在具有典型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位置。
3.5 当焊接工艺规程中有6.4.2和6.5.2中规定的基本要素变更时,应重新对焊工进行上岗考试。需重新进行焊工上岗考试的基本要素与焊接工艺评定的基本要素不尽相同。 4 单项资格
4.1 概述
4.1.1 取单项资格时,每个焊工应使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一个完整的管接头或一个管接头的扇形段作为考试焊口。
4.1.2 当取对接管资格时,应选择旋转焊接位置或固定焊接位置进行。当选择固定焊接位置时,管轴线应平行于水平线(代号5G),或垂直于水平线(代号2G),或倾斜于水平线约45°(代号6G),
4.1.3 当取支管连接资格、角焊接头资格或其他类型接头的单项资格时,应按专用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取得的资格范围应限定在该工艺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4.1.4 当使用的焊接工艺规程有6.4.2中所述的基本要素变更时,应重新对焊工资格进行考试。
4.1.5 若考试焊口经检验和试验满足6.6,且满足6.7或6.8中的要求,则应给焊工颁发相应的单项资格证。
4.2 资格范围
除了焊接工艺规程有以下基本要素的变更外,按6.4.1规定取得资格的焊工可以进行规定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当焊接工艺规程有下列基本要素变更时,焊工应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a)由一种焊接方法变为另一种焊接方法或其他焊接方法的组合;
b)焊接方向由上向焊变为下向焊,或反之;
c)填充材料组别从1组或2组变为3组,或从3组变为1组或2组;
d)从一种管外径分组变为另一种管外径分组,管外径的分组如下∶
——外径小于60.3mm;
——外径大于或等于60.3 mm 且小于或等于323.9 mm;
——外径大于323.9mm。
e)从一种管壁厚分组变为另一种管壁厚分组,管壁厚分组如下∶
——公称管壁厚小于4.8mm;
——公称管壁厚大于或等于4.8mm且小于或等于19.1mm;
——公称管壁厚大于19.1mm。
f)焊接位置的变更(如从旋转焊变为固定焊;或从垂直焊接位置(2G)变为水平焊接位置(5G),或反之)。若焊工已取得45°倾斜固定管资格(6G),则可焊接任意焊接位置的对接焊和角焊;
g)接头设计的变更(如由无垫板变为有垫板;或由V型坡口变为U型坡口,或反之)。
5.全项资格
1 概述
1.1 取全项资格时,焊工应使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进行下述两项考试∶
a)固定焊接位置对接焊。管位置可以是水平固定(5G),或是倾斜固定(6G)。管外径应不小于168.3mm,公称管壁厚应不小于6.4mm,焊口内表面无垫板。考试焊口的试样应从图10所示的位置上取样或按图10所示的顺序,在相对位置上取样。对于各种外径的管子,相邻试样试验类型的顺序应与图10中所示的顺序相同。若考试焊口经检验和试验符合6.4和6.5或6.6的要求,则焊接该焊口的焊工获得固定焊接位置对接焊资格;
b)支管连接。考试用管的外径应不小于168.3mm,公称管壁厚应不小于6.4mm。在主管上切割一全尺寸孔。焊接时,应使主管管轴线在水平位置,支管管轴线与主管管轴线垂直,支管在主管下方。焊接完成后,焊缝外观应整齐均匀。
1.2 在整个圆周上,焊缝应完全焊透。根焊道不应有任何超过6mm的烧穿。在焊缝任何300mm 的连续长度中,未经修补的烧穿,其最大尺寸的累积长度应不超过13mm。
1.3 按照图10所示位置从管接头上切取4块刻槽锤断试样。试样应按照5.8.1和5.8.2的规定进行准备和试验,其断裂面上缺陷应符合5.8.3的要求。
1.4 若考试焊口满足上述要求,则焊接该焊口的焊工获得支管连接资格。
2 资格范围
2.1 如焊工已按所述的方法通过对接焊和支管连接两项考试,且考试用管的外径大于或等于323.9mm,则该焊工取得全项资格,可以焊接所有焊接位置、管壁厚、管外径,接头形式和管件的焊口。
2.2 如焊工已按所述的方法通过对接焊和支管连接两项考试,且管的外径小于323.9mm,则该焊工取得全项资格,可以焊接所有焊接位置、管壁厚、接头形式和管件的焊口,但管外径应小于或等于其考试用管的外径。
2.3 如焊接工艺规程中有下列基本要素的任一变更,焊工应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a)从一种焊接方法变为另一种焊接方法或其他焊接方法的组合;
b)焊接方向由上向焊变为下向焊,或反之;
c)填充材料类别由1组或2组变为3组,或从3组变为1组或2组。
1 概述
焊工考试分资格取证考试和上岗取证考试,焊工上岗考试前应具备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资格考试机构必须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管道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考试类别、考试项目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组织进行焊工考试。
2 资格考试
从事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焊工上岗考试项目应在其所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合格项目范围内。
3 上岗考试
3.1 焊工在上岗考试前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2 在进行管道安装焊接之前应按照6.4或6.5中的规定对焊工进行上岗考试。
3.3 焊工在上岗考试时,应使用和管道安装焊接时相同的焊接工艺。
3.4 焊工应按要求焊接一个完整的管接头或管接头的扇形段。当焊接管接头扇形段时应将其支承在具有典型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位置。
3.5 当焊接工艺规程中有6.4.2和6.5.2中规定的基本要素变更时,应重新对焊工进行上岗考试。需重新进行焊工上岗考试的基本要素与焊接工艺评定的基本要素不尽相同。 4 单项资格
4.1 概述
4.1.1 取单项资格时,每个焊工应使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一个完整的管接头或一个管接头的扇形段作为考试焊口。
4.1.2 当取对接管资格时,应选择旋转焊接位置或固定焊接位置进行。当选择固定焊接位置时,管轴线应平行于水平线(代号5G),或垂直于水平线(代号2G),或倾斜于水平线约45°(代号6G),
4.1.3 当取支管连接资格、角焊接头资格或其他类型接头的单项资格时,应按专用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取得的资格范围应限定在该工艺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4.1.4 当使用的焊接工艺规程有6.4.2中所述的基本要素变更时,应重新对焊工资格进行考试。
4.1.5 若考试焊口经检验和试验满足6.6,且满足6.7或6.8中的要求,则应给焊工颁发相应的单项资格证。
4.2 资格范围
除了焊接工艺规程有以下基本要素的变更外,按6.4.1规定取得资格的焊工可以进行规定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当焊接工艺规程有下列基本要素变更时,焊工应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a)由一种焊接方法变为另一种焊接方法或其他焊接方法的组合;
b)焊接方向由上向焊变为下向焊,或反之;
c)填充材料组别从1组或2组变为3组,或从3组变为1组或2组;
d)从一种管外径分组变为另一种管外径分组,管外径的分组如下∶
——外径小于60.3mm;
——外径大于或等于60.3 mm 且小于或等于323.9 mm;
——外径大于323.9mm。
e)从一种管壁厚分组变为另一种管壁厚分组,管壁厚分组如下∶
——公称管壁厚小于4.8mm;
——公称管壁厚大于或等于4.8mm且小于或等于19.1mm;
——公称管壁厚大于19.1mm。
f)焊接位置的变更(如从旋转焊变为固定焊;或从垂直焊接位置(2G)变为水平焊接位置(5G),或反之)。若焊工已取得45°倾斜固定管资格(6G),则可焊接任意焊接位置的对接焊和角焊;
g)接头设计的变更(如由无垫板变为有垫板;或由V型坡口变为U型坡口,或反之)。
5.全项资格
1 概述
1.1 取全项资格时,焊工应使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进行下述两项考试∶
a)固定焊接位置对接焊。管位置可以是水平固定(5G),或是倾斜固定(6G)。管外径应不小于168.3mm,公称管壁厚应不小于6.4mm,焊口内表面无垫板。考试焊口的试样应从图10所示的位置上取样或按图10所示的顺序,在相对位置上取样。对于各种外径的管子,相邻试样试验类型的顺序应与图10中所示的顺序相同。若考试焊口经检验和试验符合6.4和6.5或6.6的要求,则焊接该焊口的焊工获得固定焊接位置对接焊资格;
b)支管连接。考试用管的外径应不小于168.3mm,公称管壁厚应不小于6.4mm。在主管上切割一全尺寸孔。焊接时,应使主管管轴线在水平位置,支管管轴线与主管管轴线垂直,支管在主管下方。焊接完成后,焊缝外观应整齐均匀。
1.2 在整个圆周上,焊缝应完全焊透。根焊道不应有任何超过6mm的烧穿。在焊缝任何300mm 的连续长度中,未经修补的烧穿,其最大尺寸的累积长度应不超过13mm。
1.3 按照图10所示位置从管接头上切取4块刻槽锤断试样。试样应按照5.8.1和5.8.2的规定进行准备和试验,其断裂面上缺陷应符合5.8.3的要求。
1.4 若考试焊口满足上述要求,则焊接该焊口的焊工获得支管连接资格。
2 资格范围
2.1 如焊工已按所述的方法通过对接焊和支管连接两项考试,且考试用管的外径大于或等于323.9mm,则该焊工取得全项资格,可以焊接所有焊接位置、管壁厚、管外径,接头形式和管件的焊口。
2.2 如焊工已按所述的方法通过对接焊和支管连接两项考试,且管的外径小于323.9mm,则该焊工取得全项资格,可以焊接所有焊接位置、管壁厚、接头形式和管件的焊口,但管外径应小于或等于其考试用管的外径。
2.3 如焊接工艺规程中有下列基本要素的任一变更,焊工应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a)从一种焊接方法变为另一种焊接方法或其他焊接方法的组合;
b)焊接方向由上向焊变为下向焊,或反之;
c)填充材料类别由1组或2组变为3组,或从3组变为1组或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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