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许可证: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办理,厂际管道定义及规划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和《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GB/T51359-2019)中关于厂际管道有如下定义∶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对库外管道定义如下∶败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安全阀与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从以上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厂际管道的定义可知,厂际管道(包括库外管道,下同)应为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相互间的输油/输气管道工程,并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是输油/输气管道工程的一种特殊形式。
厂际管道的设计、安装施工一般应由GB1燃气或GC1级工业管道设计安装施工资质单位完成。
厂际管道规划要求
1.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2.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3.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5.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6.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7.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1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