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合同(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监督检验单位: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以下简称“甲方”)
受检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对乙方申请的压力管道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双方为明确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由、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监督检验项目的实际情况,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名称: 。
二、监督检验地点: 厦门市 。
三、监督检验内容: 在乙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甲方依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对压力管道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
四、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五、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7号)
六、监督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4、《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七、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应当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2)应当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大纲(方案)以及监检人员资格情况,并且施工现场公示监检单位以及监检人员名称;监检大纲(方案)包括监检项目、监检内容和要求;
(3)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监检意见书的行为,甲方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4)监检人员应当遵守乙方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乙方提出的生产计划、施工进度或者检测进度,检查确认乙方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监检;
(6)监检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受检资料;
(7)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提供的受检资料予以保密;
(8)乙方提交合格的交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证书,在确认受检单位已缴款后通知受检单位领取监检证书。
2、乙方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定监检工作联络责任人员,做好监检配合工作;
(3)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落实监检事宜,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和监检工作相关问题;
(4)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5)及时向甲方告知施工和检测进度,并且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与受检产品、施工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检查记录、检验和检测记录、试验和检测报告、焊接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明细表等);
(6)依据收费标准按时支付监督检验相关费用。
八、付款方式
1、甲方按实际产生的监督检验费用开具《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给乙方。
2、乙方应按要求将监督检验费用上缴至指定账户,乙方自行打印相关非税票据。
九、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待乙方整改,符合工作条件后继续。由此造成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经甲方催促,但乙方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监督检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未按时支付监督检验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发放监检证书。
十、其它
1、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均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了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以下无正文)。
监督检验单位: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住 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受检单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本合同的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厦门市